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黔020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志江盗窃罪一案罚金刑,被执行人胡志江应当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志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于2021年6月8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缴纳情况。2021年7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胡志江居住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调查被执行人情况,社区表示被执行人胡志江无财产、无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2257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胡志江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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