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
负责人韦可嫦。
被执行人赖某某,农民,地址浦北县。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浦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赖某某世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赖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浦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案款62546.0元,承担执行费1288.19元。现因被执行人赖某某已向浦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交纳欠款,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向本院提交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浦执字第4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