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吴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正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腾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