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索朗达扎与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索朗达扎,住西藏那曲县。 被执行人:桑珠,住西藏那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索朗达扎与被执行人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藏242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索朗达扎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700元,剩余的273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的(2018)藏242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拉巴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扎西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