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双龙,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王双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双龙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双龙邮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信息。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双龙银行余款、互联网银行余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王双龙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王双龙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应尽义务及未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前往恩施市龙凤镇杉木坝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恩施市龙凤镇杉木坝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王双龙家庭情况作了说明,被执行人王双龙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王双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1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审判员 金增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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