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夏萍,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邹代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吴精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彬与被告邹代祥、吴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建彬撤诉。 本案受理费88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08元,由原告刘建彬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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