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善胜成印花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寺西路225号2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7957515XC。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权,系厂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汪丽娟,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HUTX0U。 法定代表人:赵本波,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嘉善胜成印花厂与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皖182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号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加工费1227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755.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元,保全费1145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侧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另案处置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宗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