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武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武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张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0年9月14日以其起诉后被告已全部付清了所欠的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海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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