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解亚明,男,47岁。 被执行人:朱长清,男,73岁。 被执行人:安淑芹,女,71岁。 被执行人:朱希锐,女,19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解亚明与被执行人朱长清、安淑芹、朱希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长清、安淑芹、朱希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希锐仅继承了朱宝刚在本院另案拍卖朱宝刚房屋所剩余款14489.72元,本院依法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朱宝刚现已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长清、安淑芹、朱希锐继承朱宝刚的其他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22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