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南、蓬莱路西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XJBX9。
法定代表人:朱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潇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潇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潇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潇雅银行存款人民币35511.26元[其中支付贷款本金27464.26元、违约金7292元(按年利率24%计,以11964.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16个月利息3828元、以2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12个月利息648元、以1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11个月利息281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21元、案件受理费33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