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仁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刀告乡。 被告:南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碌曲县阿拉乡。

审理经过

原告仁某与被告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份,原告将自有的翻斗车卖与知尕,知尕未完全付清车款,后知尕又将该翻斗车卖与被告南某,南某也未向知尕付清车款。2017年2月,经原告、知尕、被告三人协商,约定将知尕欠原告翻斗车车款的债务转移至南某,由南某偿还车款,以上债务转移经三人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笔债务,但被告一直推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并非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仁某、知尕、被告南某三人经协商,将知尕对原告仁某的债务转移至被告南某名下,现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债务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仁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包 瑜 审判员 董慧敏 审判员 郑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曼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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