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蔺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令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小军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令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2日向原告蔺小军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蔺小军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蔺小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娇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娜尔·亚库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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