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65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当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立民 审 判 员 苏向彬 审 判 员 朱亚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迟久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