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春雷诉被告许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春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继梅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春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4日起被告以经营美容院缺少资金为由,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6000元(支付宝转账12000元、手机银行转账18000元、手机银行转账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许继梅未作答辩。 原告朱春雷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不断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承诺尽快还款,但屡次推脱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许继梅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三次给付被告共计36000元的事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在2020年1月4日原告朱春雷通过支付宝给付被告许继梅12000元;2020年3月30日原告朱春雷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许继梅18000元;2020年5月21日原告朱春雷又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许继梅6000元;原告朱春雷三次给付被告许继梅合计36000元。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许继梅同意返还给原告朱春雷上述款项。上述款项经原告朱春雷催要,被告许继梅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春雷三次给付被告许继梅36000元有支付宝和银行转款凭证在卷佐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许继梅也同意返还原告朱春雷给付的上述款项。故对原告朱春雷要求被告许继梅偿还欠款36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许继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春雷借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许继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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