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振华红州电子有限公司、郑某某:
申请执行人贵州振华红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16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郑某某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贵州振华红州电子有限公司租金48000元及逾期支付场地租金的利息1185元、预缴案件受理费181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638元,并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自动将本案案款52343.60元(含租金48000元、逾期支付场地租金的利息1185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705.6元、案件受理费1185元、执行费638元)支付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本案以自动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