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毅。
被执行人:张鹤。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鹤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鹤财付通账户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