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周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赢豪,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计根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王建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吴江久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厂街市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丽丽。 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南麻经济开发区永平村。 责任人:郦国强。 被告:吴江市宏丰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经济开发区。 责任人:沈云峰。 被告: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朝天宫西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施善贵。 被告:郦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计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郦铂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吴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鹏与被告计根明、王建凤、吴江久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国亿喷织厂、吴江市宏丰喷织厂、江苏弘业艺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郦国强、计明华、郦铂潇、吴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鹏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松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双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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