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经理。
被告:刘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王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季东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中和农信公司)与刘新民、季东勇、王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