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尔西丁·吐尔送买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尔艾力·吐尔洪,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艾尔西丁·吐尔送买提与被告张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尔西丁·吐尔送买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尔艾力·吐尔洪,被告张鲲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尔西丁·吐尔送买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人土方运输款297,666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9年12月6日与被告张鲲协商,就被告承包的工程土方运输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土方运输协议,双方约定土方运输费以每立方11元的价格,运输土方总量达到一半被告预付50,000元。其余部分土方全部运完20天内付清。原告按照约定前后共计运输31606方土方,共计运输费347,66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0,000元,剩余运输款297,66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土方运输协议一份,约定艾尔西丁·吐尔送买提运输土方,每立方11元,运输土方总量达到一半张鲲向艾尔西丁·吐尔送买提支付50,000元,剩余价款为运完毕后20天内全部付清。原告运输土方共计31606立方,被告未支付剩余运输费。

另查明,通过于被告张鲲通话,被告张鲲认可运输土方的单价为11元每立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方运输协议一份、运输单1341张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其运输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运输费。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1341张运输单,共计运输31606立方土方,根据协议约定单价为11元每立方,则共计运输费347,666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50,000元运输费,则被告原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运输费297,666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艾尔西丁·吐尔送买提支付租赁费297,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4.99元,由被告张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    海    军

审 判 员 曹    春    灵

人民陪审员 阿依努尔·阿不力米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 迪 拉 · 阿 布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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