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安松,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林定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安松与被申请人林定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安松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定早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安松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安松与被申请人林定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安松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定早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安松用其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43121401040200××××)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林定早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杨安松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