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光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9号43号楼9-3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霍某、青海光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4元,减半收取计3612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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