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忆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梦,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武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39号1、2层。 负责人:刘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洛潼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纯恒,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忆生因与被申请人魏武克、刘志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忆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效力远低于司法解释,在投保时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并未对其免责条款对赵忆生释明。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刘志炎和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挂靠协议,属于内部协议,只对协议双方发生效力,不能对抗赵忆生,原审突破挂靠协议的相对性,直接判决赵忆生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失中的误工费并未实际发生。本案是在赵忆生已经停车并下车查看路况时,出租车司机魏武克开车碰到赵忆生的车,原审对此已经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划分责任的时候对赵忆生明显不公。故申请再审,请求依法裁判。 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赵忆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二审判决合理合法,依法应当驳回赵忆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提交的涉案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及投保人声明,机动车停运损失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且太平财险洛阳分公司已经向赵忆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赵忆生申请再审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公,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赵忆生主张误工费未实际发生、原审判决突破挂靠协议的相对性等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忆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赵忆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光 审 判 员  刘中华 审 判 员  朱正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小草 书 记 员  时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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