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水泉。 被执行人:曹武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武平的银行存款343985元(含执行费4985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 辉 审 判 员 雷小明 审 判 员 朱易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旻炜 书 记 员 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