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水泉。 被执行人:曹武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武平的银行存款343985元(含执行费4985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 辉 审 判 员  雷小明 审 判 员  朱易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旻炜 书 记 员  何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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