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阳益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岳化胜利沟社区一区15栋506号。信用代码:91430603MA4L5DRAXB。 法定代表人:田正康,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置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凌泊湖小区6-1栋502号。信用代码:91430600MA4PHPYK8H。 法定代表人:陈鲁,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阳益惠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置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置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1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益惠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