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银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安国红,女,50多岁,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银珠与被告安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陈银珠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银珠提出对安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银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银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