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银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安国红,女,50多岁,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银珠与被告安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陈银珠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银珠提出对安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银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银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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