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德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李本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夏举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孔德吉诉被告李本兴、夏举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吉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德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德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德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保明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邦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