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种亚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颖韬,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党芳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曾恩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曾某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肖江,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种亚娟与被告曾彦军、党芳芹、曾恩荣、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种亚娟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种亚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09.5元,剩余40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