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斌,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成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吴新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润梅诉被告吴成成、吴新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杨润梅以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庭审前,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原告从而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润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29元,由原告杨润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上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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