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买年超,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山西省绛县古绛镇城内村第八居民组*号居民。
被申请人:陈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么里镇河王村第七居民组326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买年超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东明名下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晋M09***号车辆所有权手续予以查封。申请人买年超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买年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陈东明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晋M09***号车辆所有权手续,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