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南孔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红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同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赵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同锋、赵燕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同锋、赵燕军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38755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同锋、赵燕军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38755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好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