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明,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一部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世明于2020年5月12日12时许,在其位于通化市××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产生轻生念头,遂打开煤气阀门欲通过煤气中毒自杀,后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造成其次子王某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枕叶急性硬膜外血肿、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左大腿皮裂伤、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左额头皮破损及F8号楼1单元802室周围邻居家中窗户、单元电梯、楼下停放车辆等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9886.46元。王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世明在庭审时表示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明无视国家法律,在人员密集住宅楼内释放煤气引发爆炸,造成他人受伤及财产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世明于2020年5月12日12时许,在其位于通化市××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产生轻生念头,遂打开煤气阀门欲通过煤气中毒自杀,后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造成其次子王某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枕叶急性硬膜外血肿、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左大腿皮裂伤、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左额头皮破损及F8号楼1单元802室周围邻居家中窗户、单元电梯、楼下停放车辆等物品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9886.46元。案发后王世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王建国、丁瑞勇、杨培林等人证言;被告人王世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2、王恒立、王斌等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明无视国家法律,在人员密集住宅楼内释放煤气引发爆炸,造成他人受伤及财产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世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世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齐 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人民陪审员 刘润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左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