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乐亭县姜各庄镇后梁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亭县姜各庄镇后梁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志林,职位村主任。
审理经过
高光伟与乐亭县姜各庄镇后梁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高光伟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光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高光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