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承明,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火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芜湖市豪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28#楼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5237068U。 法定代表人:方火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运龙诉被告方火林、芜湖市豪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运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运龙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新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 靖 书 记 员 伍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