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贾小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阳泉市晋阳碳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瑞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商初字第68、69、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小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贾小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8414.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