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文奇(绰号“老鬼”),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灌阳县,现住灌阳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0年4月19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26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灌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奇犯容留卖淫罪,建议在拘役四至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被告人文奇在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经营一家名为“城北招待所”的旅店,期间招揽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双方约定每卖淫一次文奇从中抽取人民币30元,并负责她们的吃住。2020年11月1日和2021年1月15日晚,卖淫妇女易荣姣、陈**花分别在该旅店204号房和305号房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文奇的家属代为主动预交了罚金。

本院意见

被告人文奇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其家属代为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主文被告人文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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