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下正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9090503252。

负责人:李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三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九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684164427L。

法定代表人:张智友,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471507X1。

法定代表人:黄敏,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修平,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高库村。

被执行人:张明杰,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中心路。

被执行人:林晓萍,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台村。

被执行人:张虎,男,生于****年**月**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乡高库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宜宾市南溪区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修平、张明杰、林晓萍、张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航天路中段莱茵河畔小区香榭里大道商业服务房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综合楼商业服务房一套;

三、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高县文江镇中华街商业服务房一套;

四、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高县文江镇金岭路商业服务房一套;

五、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高县文江镇金岭路商业服务房一套;

六、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高县文江镇金岭路商业服务房一套;

七、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高县文江镇金岭路商业服务房一套;

八、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高县文江镇金岭路商业服务房一套;

九、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高县文江镇吉安路商业服务房一套。

十、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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