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实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299号城际新苑2栋410。 法定代表人:刘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清,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纺织机械厂区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党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蓉,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实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实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12%贴息利率计算从2021年6月12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5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南实地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作为出票人向收票人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23025550408002020062266343396),金额为伍拾万元整(500000元),被告承诺本汇票到期无条件汇款,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2日。该汇票于2020年7月13日转让给最终持票人湖南实地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实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被告提出付款申请,要求将500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转账支付500000元给湖南实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没有依约支付5000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同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上述欠款,但被告不回函也没支付该笔依法应付的款项。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下达集中管辖相关文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人系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上级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  晨 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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