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李蕉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台州亚力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望河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25547874-3。
审理经过
蔡素梅与李蕉蓉、台州亚力毛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素梅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蕉蓉、台州亚力毛绒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素梅人民币48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诉讼费4250元,申请执行费716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另案已登记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望河工业区的房屋,因系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目前无法拍卖变卖。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2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