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峰,曾用名利峰,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北辰区××××浴池员工,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2014年12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8月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文峰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Q×××××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红桥区西站西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下桥处时,被交管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文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峰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文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李文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文峰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量刑时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文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