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理洱源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洱源县茈碧湖镇客运站南侧,文碧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ALFC1L。
法定代表人:陈熙,系洱源长江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福亮,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执行人杜琴亮,女,****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系张福亮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理洱源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福亮、杜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0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张福亮、杜琴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大理洱源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522.69元,本息合计50522.69元(利息计至2019年6月20日,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2%另行计算)。该判决书生效后,张福亮、杜琴亮未履行。大理洱源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张福亮、杜琴亮应偿还借款50522.6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张福亮、杜琴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了张福亮、杜琴亮名下的保险、工商、税务、证券、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登记情况,经查询,张福亮在财付通支付账户有332.80元,杜琴亮在财付通支付账户有4901.99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3、到洱源县右所镇西湖村民委员会对张福亮、杜琴亮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户籍地生活且具体去向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通过协助机关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张福亮、杜琴亮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张福亮、杜琴亮在洱源县辖区内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对张福亮、杜琴亮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处理;6、将张福亮、杜琴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张福亮、杜琴亮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大理洱源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执行情况后,大理洱源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张福亮、杜琴亮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