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伟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华,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芷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伟奇与被告武芷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照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芷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伟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位于溆浦县××镇××路××栋××单元××室(权证号码:湘2020溆浦县不动产第0××4号)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600元(暂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已收房款的0.1‰每天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后续以此计算直至被告履行完毕过户手续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溆浦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溆浦县××镇××(城市经典东区)5栋1单元102室全款购买了一套174.65平方米的房产及A093号车库,由于该房的不动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尚未发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将该房对外出卖。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双方选定怀化伟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作为中介,为其服务。双方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本合同十二条,附加条款:因产权证尚未发放,则双方房屋过户时间以产权证发放时间为准,产权证发放2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履行则按合同第七条第四项合约执行。不动产权证湘2020溆浦县不动产第0××4号产权证于202011月10日已发证,应是原、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时间段,而被告突然失联,原告打被告电话不是通话中就是关机,被告的家人及朋友均不知被告下落,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武芷汝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武芷汝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被告武芷汝与溆浦恒辉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页和城市经典费用表2份2页、原告和被告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5页、工商银行转账凭证1份1页、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车位转让款收条1份1页、房屋契税证明1份1页、被告与中介机构人谌某微信聊天记录1份22页、原告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1份15页、原告与被告短信记录1份2页、不动产房地产权情况证明1份1页,证人谌某出庭证实原、被告通过其所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买卖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23日,被告武芷汝与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全款方式购买了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溆浦县××镇××(城市今典东区)5栋1单元102室的一套174.65平方米的房产及A093号车库,购房时由于不动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后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决定该房对外出卖。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因房产未完成登记,出于谨慎,双方选定怀化伟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作为中介,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武芷汝将城市今典东区5栋102室房产及A093号车位以108万元转卖给原告(乙方)黄伟奇,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并于合同十二条增加了附加条款:因产权证尚未发放,则双方房屋过户时间以产权证发放时间为准,产权证发放2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履行则按合同第七条第四项合约执行。合同的第七条第四项约定: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按约交房,甲方按已收房款的0.1‰/天向乙方赔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伟奇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将购房款和购买车位款108万元支付至被告武芷汝账户,同日,被告武芷汝向原告黄伟奇出具收到108万元相关购房款和购买车位款收条1张。后案涉房产于2020年11月10日发证,证号为不动产权证湘2020溆浦县不动产第0××4号产权证,在原、被告约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时间段,原告寻找被告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未果,以致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自己房产和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协商议定的价格出卖给原告,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给被告,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而房屋产权过户是出售方的主要义务之一,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权项的变更和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虽然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每天0.1‰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本院调整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违约金较为合理。 综上,对原告黄伟奇要求被告武芷汝配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伟奇与被告武芷汝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武芷汝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好不动产权证湘2020溆浦县不动产第0××4号产权证所确定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武芷汝向原告黄伟奇支付违约金(以108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黄伟奇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武芷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张贻和 人民陪审员  刘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琼代理书记员舒竺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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