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艺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胡剑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甄艺仁与被告胡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甄艺仁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艺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甄艺仁已预交300元),案件受理费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甄艺仁负担150元。原告甄艺仁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