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向原告冯某支付晋城市二化小区XXX房屋折价款7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9年进入国企晋城市第二化肥厂(被告前身)工作,于1996年报名参加被告的集资建房,于1998年取得晋城市二化小区XXX房屋。后原、被告因该房屋发生纠纷,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屋为集资住房,自该集资住房修建完成时,公司和参与集资职工即对该住房共同享有物权。后原告按照判决内容将该房屋交付被告。因该集资住房的物权为原、被告共同享有,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生效之日的该住房的市场价给予原告补偿,但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属于重复诉讼。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退还原告冯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