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建功委五组。 被申请人:孙梦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金斗乡金斗村十组。 被申请人: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大泉源乡新城村二组。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丽君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梦瑶、金星共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文化街世纪花园一期4-5-61(一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120.99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通化县不动产权第0004909号的房产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进行查封。申请人赵丽君以其名下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1-4-1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O8582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丽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梦瑶、金星共有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文化街世纪花园一期4-5-61、建筑面积为120.99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通化县不动产权第0004909号的房产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赵丽君名下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1-4-1号吉房权证通字第SO858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魁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