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东大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东大吴村。
法定代表人:刘墙,村主任。
被申请人:徐小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徐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小四、徐超名下13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