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
负责人:徐振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符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符磊保险代偿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湘0204号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符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同时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对符磊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另分别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综上执行措施,我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符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于2021年9月9日书面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湘02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