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贝贝(别名刘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贝贝与被告张宗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贝贝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贝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贝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贝贝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唐芹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祝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