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陈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陈某与陈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5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旭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5执恢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