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石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1986年出生,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职工。 被告:孙佳,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与孙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凤县房产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丹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巩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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