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先庆,男,1975年07月25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415号西郊企业商会招商楼4005。 法定代表人:孙淑兰。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先庆与被执行人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安阳市不动产中心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2号安阳医药大厦10层(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以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回复。本案债权4636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郭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飞